摘要

当事人居于自愿原则所形成的私法契约——仲裁协议,是仲裁活动存续的基石,但在商事纠纷解决中仲裁裁决的效率和权威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在经济社会高度发达的今天,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引入,不失为是一项解决路径。有限地突破当事人的自愿性,在立法上完善传统仲裁制度,适当转变当事人自愿性应用的理念,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创设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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