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2019年中央政策文件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和我国当前环境治理手段单一的特点,生态环境治理需要改革原有的“命令—控制”型的环境管制手段,引入新的治理方式。行政协议作为一种制度选择,把平等、自愿和诚信等私法原则纳入环境治理当中以缓和僵硬的行政法律关系,契合了协商行政理念以及政策文件的要求,回应了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从行政和协议两个方面进行必要性解读,防止行政协议在环境治理中走入完全私法化的误区。行政协议在环境治理中的适用需要确定其诉讼救济模式;在立法上可以通过制定行政协议法、修订环境保护单行法、制定行政法规以及由部委发布指导意见等形式完善立法体系;实施中,应综合采用各种激励性措施,吸引相关企业签约与履约,发挥行政协议在环境治理中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