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农办种[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全国畜牧总站:为进一步规范蚕品种审定工作,推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