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开启了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新篇章,其对收养法律制度的修正贯彻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在被解救未成年人的收养问题上,《民法典》选择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摆在首位,使生父母的监护权为之让路。对收养人的年龄不做调整,确保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不被大幅缩小,使收养得以在隔代人之间进行。《民法典》虽未设立转送养制度,却通过替代制度的设计达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效果。在社会老龄化的背景下,如何逐步完善成年收养等相关规则,是接下来需要面对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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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