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现行公司法规定,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大型公司,必须设置在企业治理中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机构。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机构,存在三种形式,即:监事会、审计监察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设置的审计委员会。中国与日本的法律同属于大陆法系,在公司法中对于企业治理的相关规定,存在相似之处。本文基于笔者出任日本公众公司监事期间所经历的日本公司法修订,主要就监事会和审计监察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审计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在法律规定、职权、职责等方面进行对比,结合新法实施后日本上市公司的实际统计数据,特别是审计监察委员会这一创新模式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的企业治理发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