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违法信息传播是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和实务界普遍存在网络违法信息传播次数作为入罪标准的现象。该现象的发生主要源于网络社会空间的不确定性风险和"道德恐慌"、精准化刑事司法审判效率等因素。但是,在网络违法信息单纯的传播次数不具有刑法法益的关联性、算法加持的传播次数极易达至入罪标准、当前刑事司法并未彻底排除违法信息的失真传播次数的情况下,网络违法信息传播次数作为入罪标准便违反了刑法的基本人权保障和谦抑性原则。为化解扩张化刑事治理风险,传播次数关联的结果和行为需要分别符合同质性和相当性原则,因而,刑法法益的现实侵害应当作为网络违法信息传播次数入罪的必要条件。并且,司法者还必须重点排除异常不合理的网络违法信息失真传播次数,以理性对待网络违法信息的传播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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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