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采矿罪是对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和安全价值的破坏行为。非法采矿罪行政违法性的判断体现为一般性行政违法的判断和犯罪构成要件层面行政违法的判断。一般性行政违法是前置性出罪规定,同时具有出罪指引和规范指引的司法功能。犯罪构成要件层面行政违法判断的主要内容为行为人是否取得采矿行政许可。非法采矿罪主体处罚的边界,要综合行为人的出资情况、行为人行为时的名义、在无证采矿中的作用等客观要素,并结合行为人对无证采矿的罪过进行判断。非法采矿罪对经济价值的破坏应在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框架内进行教义学诠释,对环境价值的破坏应当从造成生态维持功能损坏方面进行判断,对安全价值的破坏宜以抽象危险犯的形式予以设定。非法采矿罪判处的刑事罚金数额应当结合行政罚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否定性评价的性质差异为前提,以处罚内容的同质性为纽带,兼顾实现可能性,体现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刑事否定评价。非法采矿刑事罚金与民事赔偿金的实现方式,应依民事赔偿金的私益和公益性质进行类型化处理。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