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林木资源价值的日益凸显,涉林刑事案件的类型与数量不断增多,传统刑事司法实践下单一的刑罚手段已无法有效解决涉林犯罪中林木资源保护问题。林木资源天生具有可生态修复性特点,通过建立一套以林木资源生态修复性为主的机制,将很有可能实现刑罚惩治与林木资源保护的有机统一。本文以江西省抚州市的涉林刑事案件为切入点,通过统计分析,总结出涉林刑事犯罪特点,分析司法审判实践的困境,指出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的必要性,并针对性提出相关建议对策,借此希望构建涉林刑事案件生态修复机制,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