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立高校师德失范处理行为具有公权力特征、对教师合法权利会产生重要影响,故研究其法律性质及救济对教师权利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建立了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但并非是完全创制性的规范,而是解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执行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履行教育部法定职责的制度规范,其在性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进行附带审查。公立高校师德失范处理行为具有内部行为和自主管理行为的双重特征,教师可以通过内部救济、行政救济和有限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