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业法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我国农业投入、农民权益和农村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农业法制建设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以推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农民权益为中心的农业立法数量不断增加,这为我国的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农业立法尤其是地方农业立法中可操作性较差、适应性不强等问题突出,因此通过完善地方农业立法后的效果评估体系,尤其是建构科学合理的地方农业立法效果评估主体制度,对于增强地方农业立法质量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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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唐山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