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级组织的土地控制是指村级组织通过对农民土地权利的限制、调整、置换以及消灭,从而实现对该土地支配和使用的过程。由于无法得到正式法的明确承认甚至与土地财产法的主旨和规定相悖离,该制度实践之所以能够在农村地区广泛存在,主要源于其自身所具有的治理功能。在某种程度上,村级组织对土地的控制不仅是村庄社会自身整合的需要,也能极大地降低国家基层治理的成本——这导致地方政府对该制度形态具有依赖性。但是,这种非正式制度的存在是以农民土地权利意识的相对弱化为前提,一旦土地利益支撑并放大了土地的权利意识,其必然与村级组织的土地控制发生对冲。在这个意义上,当前部分地权冲突的爆发正是源于以财产权为改革趋向的农地制度与仍然建立在土地控制基础上的村级治理方式之间的内在矛盾。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要考虑到土地财产属性增加给村级治理所带来的连带效应。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