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前程序作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前置性程序,其具有诉讼程序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诉前程序的独特优势主要体现在有助于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使得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错误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使案件终结在诉前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此外,能够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机关的审判权这三权之间达到一个很好的协调效果。虽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已为立法所确认,但在我国刚刚起步,在运行过程中尚存一些困境,例如受案范围存在竞合、调查取证存在阻力、检察建议缺乏刚性等。为解决以上不足,我们需要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优先性、完善调查取证保障机制、构建检察建议执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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