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作者:吴献雅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11): 85-87.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11.026

摘要

<正>【裁判要旨】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作为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同行业经营者,在其先前申请的商标因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后,仍然在所生产、销售的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并且在多个电商平台进行销售,获利数额巨大,其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按照其侵权获利数额的3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