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医疗因运营模式多样,民事法律关系复杂,难以完全适用一般医疗损害责任规则而致其损害责任分担规则不明。应将是否具有直接医疗处置权作为该损害分担规则的判断基础,并运用风险分散理论填补被害人的损失:互联网诊疗模式下,由直接进行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远程医疗模式下,会诊型远程医疗的邀请方作为直接的医疗处置权主体承担责任;共同诊疗型远程医疗,由共同作出医疗处置权的邀请方与受邀方承担连带责任;“互联网+”医院模式下,由执行医疗处置权的医师所注册的各个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且赔偿后各方可根据相关协议进行追偿,同时允许医疗机构向有过错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第三方平台因技术原因而泄露、遗失病例或就诊等信息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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