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教学函[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0年8月24日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