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了修改《公司法》第142条的决定。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已经从单纯的减资手段,转而兼具股权激励、转换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安定操作等多种功能,成为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重要工具,因而,在适用《公司法》第142条中,要同时从《公司法》和《证券法》角度予以诠释,并准确把握该条款的规范目的。本文旨在回顾法律规定的历史演进,梳理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机理,释解公司收购股份的程序规范及相关规则,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