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基本制度和范畴非常"异类"不仅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诉讼制度的共同基础和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体系,也徒增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微观上对刑事诉讼法的规范进行改造。具体包括:(1)"被告人"应改称"被告","原告人"本来就是"原告"。(2)被告人应当先于法官到庭,参加开庭前的法官入庭仪式,在诉讼参加人到齐后宣布开庭。(3)应该让给被告人一个适当的被告席。(4)改以判决的方式维持原判,维护裁定的统一,简化裁判的适用。(5)检察机关的"抗诉"改为"上诉",确保诉讼法上的"上诉""抗诉"范畴的特定化。(6)"辩护人"本来就应该称为"诉讼代理人"。(7)公诉机关的指控应该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作为诉讼审判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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