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欺骗自杀问题上,中国刑法学受日本刑法学的影响,采取被害人同意作为分析范式,以自杀者的决议真实性来判断欺骗自杀行为到底是自杀的教唆行为还是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行为。然而,欺骗自杀问题与被害人同意分析范式存在语境偏离,其表现有三:其一,欺骗自杀问题与被害人同意分析范式的事实构造存在差异;其二,被害人同意分析范式不具备解决欺骗自杀问题的理论机能;其三,错误类型判断基准难以统一。而且,被害人同意分析范式将被害人视为犯罪认定过程中的核心,会导致刑法评价的不当性。因此,对欺骗自杀问题的分析必须由被害人视角重新回归行为人视角,无须考察自杀者决意的有效性,通过对行为人在被害人自杀过程中的支配性判断可以直接认定欺骗自杀行为的违法类型即支配情形下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行为,反之成立自杀的教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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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