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重要手段,"重大风险"作为司法程序启动的判断标准,仍存在语义模糊、认定主体权力错位、司法鉴定机制不健全等认定问题。为此,审视典型案例,聚焦问题,提出建议:明确"重大风险"的内涵;矫正各个认定主体的角色定位,明确行政机关和专家仅是辅助作用,法院认定才是决定性的;还应健全司法鉴定机制,优化重大风险的认定,促进司法机关对环境健康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