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消费者处不利地位,故有必要论证在预付式服务合同中,得否赋予消费者任意解除权以资救济。就价值基础而言,基于对裁判实践与现行规范的考察,从自由、效率与平等三个价值面向足以证成赋予消费者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就教义路径而言,对于不定期预付式服务合同,应对《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作目的性扩张以赋予消费者任意解除权,但以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前通知经营者为必要。对于定期预付式服务合同,以整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87条与第933条作为赋权之教义路径,而消费者须承担以履行利益为内容的损害赔偿责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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