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证失权规则是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对应物,是平衡严格相符原则偏重开证人利益的结果。正是因为失权规则与严格相符原则、独立性原则等的相互配合,使得信用证付款确定性、迅捷性目标得以实现,并使之成为一种与一般担保合同相区别的高效、可靠、低廉的独特付款机制与融资机制,最终确保信用证交易当事人对信用证付款融资机制的信心。不仅开证人(或保兑人)拒付通知本身不符合UCP 600第16条规定会导致失权规则之适用,而且,开证人未能根据其拒付通知表述或未能根据受益人要求及时、完整、无条件将拒付单据退回受益人或交单人的,也将会导致失权规则的适用。实际退单不当构成失权不仅是国际银行界所长久确立之立场,更是实现拒付通知失权规则目的的必然要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仁和国际有限公司诉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信用证纠纷案中对UCP 600第16条失权规则的解释与结论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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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泉州师范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