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后,各主要国家普遍开始重视金融稳定问题,相继颁布了相关的金融稳定法规。我国也于2022年提出了《金融稳定法(草案)》,从整体上构建了预防、化解、处置金融危机的基本体系。金融稳定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需要自身有完善的体系,更需要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内容上的协调,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进行完善。这些需要协调和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金融稳定的基本原则、同其他金融法规的协调、同民商法规的协调、同司法规范的协调,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的完善。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各金融稳定主体的独立职责、配合职责,应进一步补充民商事协商、救济、司法介入程序,裁判机关应该成为金融稳定的联合处置机关;同时,应该对金融稳定的目标与原则、全面稳定监管、稳定协调机制、金融稳定责任等内容在法治化思想指导下作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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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