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1952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评定各级干部等级指示》,将军队干部等级分为23级。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确立军队干部等级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行军衔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根据这个指示,在第四级的正兵团级之前,有第一级军委主席副主席级,第二级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第三级军委委员级。虽然没有单独设置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级,但军委委员级对应的,主要是担任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