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确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挽回婚姻、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离婚冷静期是否能够在诉讼离婚中适用仍存在争议。本文首先从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特征和价值出发介绍离婚冷静期,然后从离婚冷静期仅在协议离婚中适用极易造成立法目的落空、离婚冷静期不同于诉讼离婚中六个月的诉讼间隔期、司法实践诉讼离婚中需要适用离婚冷静期三个方面阐述诉讼离婚中适用离婚冷静期的必要性,最后以家事审判改革中离婚冷静期的经验为基础,从婚姻冷静期的适用条件、期限、婚姻冷静期不计入审理期限以及建立夫妻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等方面对诉讼离婚中适用离婚冷静期进行设计,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提出建议。

  • 单位
    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