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的条约解释原则已经具备了习惯国际法的地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已经确立了适用该条解释世贸协定的实践,在农产品补贴争端中,文义解释规则受到了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特别的重视。文章以加拿大牛奶补贴案专家组的思路为指导,阐述了文本分析在解释《农业协定》中存在模糊之处的术语,例如"政府及其机构"的运用实例并对此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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