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公共供水是水资源税征收的关键领域。经过几年的探索,试点省份已经形成了共通但有差别的公共供水水资源税制体系,但也存在征税范围和征税环节不一致、损耗率设定不合理、税收优惠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应以“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征税目的为指引,对城乡公共供水水资源税征收范围进行明确,在取水环节实行价内税,并设定合理的损耗率,对涉及城乡居民基本用水需求的实际用水量在计算供水单位实际取水量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