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公平原则"之下孵化,其产生后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其旨在矫正合同履行中的利益,是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权益的重要原则。目前,我国情势变更不仅在内容上不够完善,且在立法体系上的地位也略显尴尬,以至于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上问题重重,且这种问题越来越明显。既没有明确其自身的界限,又没有足够的构成要件和商业风险、不可抗力与政策变更等其他规范区别开来。鉴于《民法总则》已经颁布实施,情势变更原则只能在合同编加以确认。未来民法典的合同编应当继续采用二元模式,将情势变更原则规范在合同编第一章节或合同履行的章节中。同时,明确其适用的程序和条件,并引入"再协商义务"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