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徽博物院藏一级文物"建安十年"铭文弩机,其铭文《安徽省志·文物志》释为"建安十年三月廿日监作司马刘胡史陈臂师周丙身师杨云治",认为汉代弩机多由尚方和考工制造,本机由监作制造,似不多见。本文对铭文字词进行了补充释读,改释为:"建安十(?)年三月廿日监作,司马刘胡,吏陈?,臂师周丙,耳师杨云,治。"原释"史陈","史"系误读,并少"?"字,应为"吏陈?",即文吏陈?;原释"身师"应为"耳师",即制造弩弓的工匠;"监作"应为"监督制造"而不是"监作制造"。本文还对其他的正始弩机铭文进行了改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