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分析美学史当中,"艺术惯例论"给艺术的定义在实践中具有说服力而得到了普遍赞同,但却因理论本身的内在矛盾而倍受批评。这就需要面对批评对惯例论进行不断修订,形成了"艺术惯例论"的两个版本。早期版本认为,艺术是:(1)一件人工制品;(2)一系列方面,这些方面由代表特定社会惯例(艺术界中的)而行动的某人或某些人,授予其供欣赏的候选者的地位。晚期版本认为,艺术是:(1)它必须是件人工制品;(2)它是为提交给艺术界的公众而创造出来的。其中,"艺术家"是理解一个艺术品被制作出来的参与者;"公众"是一系列的人,这些成员在某种程度上准备去理解要提交给他们的物;"艺术界"是整个艺术界系统的整体;一个"艺术界系统"就是一个艺术家将艺术品提交给艺术界公众的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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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