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感情法益自19世纪末的谱系演变表明,援用哲学、心理学的既有成果尝试定义感情,或立足于法益论的基本立场预设可被保护的感情类别,并非妥当的方法论路径。基于感情背后是否存有可回溯至宪法的基本权利这一立场转换,"不真正/真正感情保护犯"的二元筛查架构当为可行的思路。据此,"何种感情值得刑法保护"不应是一个预先判断的命题,感情应为个人或社会法益亦非是一个前置性论断。死者虔敬感这一既往被认为具有社会属性的感情法益可被证伪,其实质在于公民生前人格权的辐射保护;英雄烈士所承载的社会集体感情虽为共同价值观之表征,但在我国刑法第299条之一中仅作为依附于逝者人格权的罪责增量。安全感法益本身亦与社会秩序无涉,而是经公民的意思形成自由之受益权功能最终到达国家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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