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杭建法发[2021]203号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委对2021年6月1日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0件,失效3件,修订13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