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上的经营自主权被《行政诉讼法》以受案范围类型的形式落实于行政诉讼制度中,但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诉讼数量较少,概念模糊化、条款工具化的异化倾向明显。通过规范梳理,经营自主权在演变过程中实现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区隔;且虽然各市场主体均有经营自主权,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是经营自主权规范初始关注重点。根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同类型三维梯度适用模式,侵犯经营自主权应采狭义理解,不能将其相应法律规则套用于其他类型诉讼。在诉讼构成要件上,侵犯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行政机关,被侵害人为各类市场主体,侵犯客体为起诉人所有或依法拟制所有的合法的经营自主权,且涉案行为实际侵害了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基于形塑政府与市场关系底线规则的法律需求以及营商环境优化、国家治理效能激发的政治需求,侵犯经营自主权诉讼的宣示性功能愈发突出,这也延续、更新了其独立受案类型的使命价值。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