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董勒成等与国银飞机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两案中,两法院一致认为所谓仲裁保密性即“不向外界公开”,而由于国银公司已主动披露了第三方有关情况,因此满足了仲裁对透明度的要求,故认定案涉第三方资助行为未违反仲裁的保密性原则,从而分别驳回了其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的诉求。法院的裁定肯定了第三方资助机构参与仲裁并不必然违反保密性原则这一观点,有助于第三方资助仲裁行为在我国的发展,但也引发了对仲裁保密性原则与资助协议保密条款之关系的探讨。从现有规则来看,我国对保密性原则内涵的阐释略显狭窄,亦未规范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披露规则。结合本案及他国实践,在仲裁保密性原则内涵上应扩展到保护商业秘密不公开,所涵盖的对象在特殊情况下可延伸至可能威胁仲裁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第三方。基于资助协议的保密性条款,被资助方在仲裁中仅披露第三方的基本信息即可,无需披露资助协议中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