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权利客体具有区分法律关系和权利的作用,区分了权利就是区分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定就是权利客体。学术界关于法律关系客体和权利客体的说法较多。"社会关系说"的缺陷在于它背离了法律关系客体研究的初衷,外延不够严谨。"行为说"的缺陷在于只关注到动态的法律关系,忽视了静态的法律关系。"利益说"虽优于"行为说"和"社会关系说",但"利益说"却不具备权利客体区分权利从而区分法律关系的功能。"分层说"既存在不具备权利客体区分权利的功能,又存在权利客体分层混乱的问题。学者们运用归纳推理的方法意欲为法律关系客体和权利客体提炼出一个上位概念,本也无可厚非,但生活是复杂的,权利是多样的,要想抽象一个既能区分权利的,又具有共性的存在于所有权利中的共同客体几乎是不可能的。"多客体说"是比较合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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