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后期,江南各地田宅买卖盛行找价之风。制度规定田产所有权在卖断后须即时转移,但并未兼顾田宅买卖时的复杂情形和原价与时价的差距。田宅找价既遵照制度的规定,又因应了后续的价格变动,部分维护了原主的合法权益,适度的"找价",反映出田宅交易中的权利平衡点。江南较为繁夥的房地产交易不断加价的案例充分说明,明末江南民间田宅交易,绝卖后并未即时完成产权转移,而基本上凡卖必找,官府对卖主的找价诉求均予认可。清代江南民间"一卖三添"的惯例,是官府的实践操作和买卖双方之间长期博弈的结果,而非如明后期人所说是应天巡抚海瑞滥受民间词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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