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院在审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时,仲裁裁决结果因受到上诉审查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法院有必要首先判断该仲裁裁决的属性,否则会导致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裁定在审查层面上混乱不清。受上诉影响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属性之所以可能发生变化,不仅是因为国际视野下的立法审查制度和司法实践没有达成共识,更重要的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没有统一司法审查后仲裁裁决的属性。因此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经验,引入以仲裁地法或裁决适用法为主、执行地法为辅的审查标准,通过法院裁量权衔接后续承认与执行机制,得出普适性的司法审查路径。同时分析统一的审查标准引入后的不利影响,消弭顾虑,为不予承认与执行该类型仲裁裁决找到合法依据,从而实现优化审查仲裁裁决案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