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实践中,在职务犯罪职能管辖上,应厘清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职能管辖界限,明确管辖竞合时优先次序,把握好互涉案件中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原则的适用。在调查管辖、司法管辖的衔接与配合上,应分情形办理好司法指定管辖。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应重点把握留置案件、未留置案件强制措施的衔接以及互涉案件中留置措施和强制措施的转换。运用各项补查制度时,应明确退回补充调查、补正和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把握自行补充侦查的范围,注意提前介入和补查的动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