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举措。实证分析揭示目前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效果不甚理想,其中“分散型”行政性垄断规制模式是导致效果减损的原因之一。申言之,作为行政性垄断事后矫正手段的行政执法,其“次优性”表现在自我纠偏“单向度”机制具有片面性,存在央地两级执法体制安排缺陷等问题;作为事前预防手段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其“次优性”表现在自我审查机制仅基于局部决策单位,导致了地方化问题。鉴于此,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模式亟须转向“全局型”模式,具体建议包括探索公平竞争外部审查机制和“央派区域办事处”机制,强化竞争执法的刚性约束,探索行政执法体制的“中央事权”,以及加强行政机关的竞争中性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