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派驻检察发展至今,得到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强化和拓展。当下,结合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推行巡回派驻检察模式,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选择。巡回派驻检察可以兼顾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甚至巡视检察的优势,同时可以适应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要求,应是具有多个监管场所的市院和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的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