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WTO争端解决与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当中频频出现"安全例外"相关案件,且大量涉及非传统安全问题。"安全例外"本身措辞的模糊性导致一般国际法被大量应用于条约解释当中,目前共出现三种演绎方式:认定涉案条约具有充分自足性,拒绝对其进行补充;承认"安全例外"存在解释或补充的空间,进而从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或条约解释规则当中寻求补充性规则;以习惯国际法"吸收"条约法,进而否定条约法的适用空间。由于国际投资法自足性本身存疑、"安全例外"本身属于初级规范且相对于一般国际法属于特别法,上述第一、三种演绎方式存在法律错误。而对于一般国际法应当在何种程度上解释"安全例外",目前国际社会的共识包括尊重当事国对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同时秉持客观文本主义态度对"安全例外"进行法制化约束。对我国而言,我国国际司法与缔约实践均倾向于限制性解读"安全例外"。基于此,应引入包括"正当程序""非歧视"等一般法律原则,同习惯国际法一并加强对"安全例外"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