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创设土壤修复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突出亮点,但立法者对责任属性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相关规定的混乱。基于土壤修复的"公共责任""法定责任"和"执法责任"等特性,其理应属于公法责任,而非私法责任。虽然《土壤污染防治法》大体上是从公法责任角度进行制度构建的,最终版本较草案有了明显突破与进步,但不足仍存,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和相关立法予以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