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意义]数据交易是数据要素市场建构的关键一环,对促进数据的流通和利用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法学界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方法/过程]通过对现有数据的性质观点进行分析,认为数据是物权客体或者知识产权客体都有不妥之处。数据应是新型财产权客体,数据交易的形态有数据包和API接口,但是无论哪一种模式都是通过合同方式交易的。[结果/结论]数据交易合同不应该是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而应该属于民法上的无名合同,按照民法上的无名合同参照最相类似的合同适用规则的视角来看,数据交易合同应该参照适用技术许可合同。在参照适用过程中,要注意数据安全问题,利用技术保障数据安全地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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