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宪法实施重要保障的宪法监督是一种特殊的宪法实施方式,但过于宽泛的理解宪法监督缺乏现实意义,狭义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合宪性审查概念不谋而合。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构不应完全突破现有的制度框架,避免国家权力的重新洗牌。在备案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的基础上,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导合宪性审查工作,同时通过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建构赋予最高法院强制力较高的"审查要求权",由司法机关对个案中法律条款的合宪性争议提交人大常委会决定,形成对审查权的外部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