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政府生态责任追究主体,目前我国社会公众在实践中基本上扮演的是缺位者角色,其缘由主要是社会公众相关的意识不强、能力不足和相关的制度供给不足与制度局限。在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学者建言献策中,社会公众基本上属于不平等关系中的参与者角色,这必然会存在参与目标上的非实质生态民主性、参与动机或目标上的私益性、参与主体选择的狭窄性、参与范围的有限性和参与结果的被操作性等诸多局限。在未来发展趋势中,还需要积极呼唤与倡导属于真正平等治理结构中的合作者角色,但这需要社会公众首先成为社会自治者,需要一种新型的合作精神、合作制度和一定的合作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