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全球人权制裁机制对全球范围内实施特定严重侵害人权行为的个人或实体处以入境禁令或金融制裁,由此构建了一种“普遍性”域外管辖。由于目前国家实践分歧明显,习惯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并不能为这种域外管辖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欧盟全球人权制裁机制的域外管辖还存在着可能侵犯第三国主权、违反不干涉原则以及被滥用的缺陷。此外,欧盟全球人权制裁机制的域外管辖还须遵守欧盟人权法规定的陈述理由义务和尊重被制裁者之基本权利的义务。根据欧盟法院判例确立的相应标准,欧盟全球人权制裁机制下之相关措施的合法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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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