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编纂初始,权威学说都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恢复为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虽然依旧使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但很多学者却将其解读为法律行为。行为是个含义广泛的范畴,我国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已为法哲学范畴,成为社会行为价值体系中的重要链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决不应等同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除商事行为和民商事法律关系事实层面的行为外,还应包括主体对客体的支配行为等类型。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主义和法律行为类型价值体系中处于基本的核心地位。如此可以更准确地表达与构建科学的民商事法律行为类型体系和话语体系,并真正达到"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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