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欧洲人权公约》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欧洲人权法院也不断指出这是国内事务而不去直接评判,但是,欧洲人权法院却并未完全保持沉默,而是将这一证据问题巧妙地上升到《公约》所保护的不得施以酷刑、不自证其罪特权、沉默权等核心权利和利益之上,间接地对国内法院采信庭前供述是否正确施加影响和评价。该做法既遵守了《公约》第19条的规定,又协调了欧洲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阐明了自己的态度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