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后行使认罪撤回权受到限制主要是控辩地位不平等、辩护不充分、被追诉人认罪不自愿等原因造成的。由于认罪撤回权源于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利,且承认认罪撤回权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和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因此认罪撤回不能被认为是浪费司法资源,不应被附加过多限制。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宜针对被追诉人的认罪撤回权作出调整,应提升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质量,明确认罪撤回的法律后果和证据后果,让检察院承担一定的职责,以保障被追诉人的认罪撤回权得以顺利行使。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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