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原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了体系性的整合与收编,其中对原本较为传统的、以侵权损害责任类型为主的侵权责任体系进行了调整和细化,为绝对权的前端保护及对应的预防性请求权提供了法律基础。然而,行使绝对权预防性请求权不仅存在因现有法律体系中立法漏洞而导致的法律原则适用不明之虞,更在环境污染诉讼领域存在着法律冲突等不足,从而催生了一系列实务中适法困难、诉讼满足率差异较大等负面效应。因此,应当在预防性请求权行使边界及规制手段层面予以规范解释,结合环境污染案件的特殊性,就其中归责原则定位、容忍义务适用与对应责任承担方式的细化等内容作出进一步厘清,以明确预防性请求权的实践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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