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何组织模式都是在一定制度环境下为"对冲"相应的约束条件而产生的,而且其内部治理结构会随着约束条件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制度背景下,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组织,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能够有效缓解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经济约束、政治约束和制度约束。虽然龙头企业领办型合作社是由龙头企业、农户和基层政府通过博弈达成的一种"制度均衡"的组织模式,但合作社实际的剩余控制权和盈余分配权并不能在三者之间进行均等分配,这最终导致合作社鲜有分红或按股份分红的"制度变异"。因此,对龙头企业领办型合作社发展的争论应该回到对合作框架内的利益冲突的分析,只有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借助基层政府的行政力量规范大资本所有者的行为,逐步完善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小农自生能力发展提供有利的制度环境,才能使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逐渐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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